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合伙开发某县一房地产拆迁项目。两人在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达成开发意向协议后,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两人对等出资,按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由于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两人协商一致,挂靠华云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就该项目成立一分公司。华云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同意挂靠,并向某县申请办理了华云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属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由公司任命。分公司实际上自主出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单独核算,向总公司缴纳管理费。该项目开发的房地产除部分门市外,全部以分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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