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分类”,以是否对企业的债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企业债务是否发生于合伙人执业之中,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区别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没有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类是指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即合伙企业债务并非发生在执业中,譬如会计事务所租用办公设施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分层”,即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