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先生与郝某各出资10万元,合伙开了家烟酒店,叫福顺昌烟酒店。店铺开张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利润丰厚,就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在相距一条街的店面开了瑞芙祥烟酒店。由于瑞芙祥店面装潢好、规模大,且处在街区客流集中位置,不久就分走了福顺昌烟酒店的一部分客源,给李先生造成了损失,而郝某却从瑞芙祥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先生与郝某交涉未果,他想知道自己的合伙权益该如何保障。
解答:郝某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这是法律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上称之为竞业禁止。
郝某在与李先生合伙经营烟酒店后,为获取更大的利润,又与他人合伙在周边设立了另一家规模更大的烟酒店,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先生可以与郝某协商解决,也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