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通则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称“两户”)和个人合伙被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之末,法人一章之前。但是,它们虽然置身于自然人一章之中,却不可能与自然人同日而语,如此一来,应该认为它们是一种既不属于自然人也不属于法人的法主体,而在传统民法上又找不到这种法主体资格,于是,这些主体如何在民法制度中定位便成为一个问题。 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一方面作为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新型主体理应被赋予法主体资格;另一方面传统民法上没有这种法主体资格;由此在立法中引发了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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