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经常发生规范文义与规范意旨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是规范文义没有包括规范意旨所欲之情形(underinclusiveness),或者是规范文义超出规范意旨所欲之情形(overinclusiveness)。规范文义与规范意旨不一致尤其在税法上经常出现。这不奇怪,因为纳税人拥有法律事实的形成自由,而且还会本能地运用这一私法自治的权利,以便能够以最少的税收成本达到其经济目的。
在规范文义与规范意旨不一致的情形,究竟以规范文义还是以规范意旨作为适用法律的基础,不无疑义。
在英国判例法传统上特别强调法律文义优先,在有关税收判例中尤其如此。其税收制定法在文义表述上通常以应税交易行为的法形式作为概念基础。法院在税法适用中往往被认为应当尊重税法条文中的法律概念,即使纳税人交易行为的法形式之所以被使用,显然是为了利用税法中的法律概念以规避税法的适用。IRC v.Duke of Westminster 判例及其确立的Westminster 原则即为英国判例法传统立场的典型表现。80年代英国上议院Ramsay判例及其确立的Ramsay原则是英国法院传统立场的转变。如前所述,Ramsay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实质高于形式,换言之,法院在适用税法时应当根据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而不是交易行为的法律形式确认税收后果。实质高开形式从字面上看内涵十分广泛,于法律解释、事实认定、法律漏洞补充均得有其适用。实质高于形式有背于英国正统的法律形式主义理念,其扩大化也确实可能会导致有违税收法定主义,损害税法的安定性。或许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英国上议院White案多数法官明确主张Ramsay原则的适用条件应予以限定。
英国上议院关于Ramsay原则为税法解释范畴的见解表明,Ramsay原则实质上是个目的解释的问题,其所强调的实质高于形式,乃是指法律意旨高于法律文义。从这一角度看,该原则并非税法上反避税所特有的规则,因为法律解释应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乃适用于所有法律的一般规则。当然,英国法院在法律解释上之所以较为坚持法律文义,与其政治体制、法律体系、文化传统均有关系,其在反避税问题上放弃法律文义主义的做法已经是从传统迈出了一大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责任编辑/张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