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计算规则的操作困难不言自明。实务界可以采用间接的计算规则。在掌握首付款项、还贷总数,房屋现今市场价格以及购买房屋时价格也可以计算具体的增值部分的具体数额。
当然此公式仅为核心公式,还有尚未还贷部分等因素的影响。间接计算规则的最大好处就是不需要对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在计算按揭房屋增值部分时,所有提出的公式都不会实现绝对的精准和公正,但是这两个公式相比较,前者更能公平的对待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实务界对于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如何确定产生疑问。本文认为,就目前而言,虽然无法获得按揭房屋在结婚时的准确市场价值,但是可以比较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房屋的均价来处理;在物业税实施将来,必然会对房屋定期评估,增值部分会更加直接清晰的体现出来。
《婚姻法解释(三)》草稿第十三条应当明确认定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明确按揭房屋分割的内容,即仅能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财产法和身份法不同的思考模式导致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变动的实质与形式的分离,试图通过统一的规则来解决所有问题,必然使结论具有局限性。通过对按揭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全过程进行分析,才能判断房屋的权属,以及得出公平合理的分割增值部分的计算规则。
[15] 此处所讨论的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按揭房屋,都是指夫妻在婚前没有经过协商,而仅凭一方个人意思购买的按揭房屋。
[16]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7]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18] 参见田韶华:《婚姻领域内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3期,第118页。
[20] 参见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2001年版,第40页。
[21] 有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有的签订认购协议,订购协议或预定协议。
[22] 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40页。
[2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见,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具有商品房认购合同和正式买卖合同的双重属性。
[24] 参见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第121页。
[25] 参见《美国统一财产法》,“百 度百科网”,2010年4月3日访问。
[26] 参见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27] 参见《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8页。
[28]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罗敏律师与笔者观点基本相同。
[29] 当然本文所提出的计算公式也并非绝对公平,其中还涉及按揭房屋首付款的增值以及货币的通货膨胀等因素,但计算起来较为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