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原告:某甲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区分局第三人:某乙据查,XXX系某市一中华老字号,XXX眼镜店系孙某于1983年在某市东区工商局登记成立,1988年转让给周某,变更登记周某为业主,某甲作为家庭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刘某某系同一工商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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