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另查,2008年12月8日,杨**成立了北京福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存在部分重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杨**是***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股东。***公司主张杨**自始没有出资,证据不足,且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此项权利是股东知情权的一项基本内容,股东行使该权利不需要先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杨**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利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提供公司自二○○六年六月起至二○○九年七月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取得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由于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所以必定拥有财产权,而股东投资公司是为公司运行以营利,所有股东必然拥有管理公司的权利,我国法律具体规定里股东如下12种权利。
权利如下: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如上所述,作为公司的股东,那么就享有以上12种权利,所以在本案中,作为公司两大股东之一的被上诉人杨**享有当然的股东权,那么他依据法律就享有如上的12类权利,任何阻拦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