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具体包括:分红派利权、红利分配请求权、增资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股东诉讼权等。在这些权益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分红派利权及重大决策权。前者属于自益权,是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后者属于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权利。
在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实施以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红权与决策权的分配是很简单的,因为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既股东享有的权益与其出缴的资本是成比例的,完全体现了资本平等的原则。
但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发展,这种固定的权益分配方式显然已不适应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了,新的《公司法》对此作了修改。新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两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红权与决策权在以出资比例为一般分配方式外,容许公司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分配比例。这样,股东的权益可以不以出资比例来决定,即除了资本因素外,其他的如人力因素也可以体现在股东权益上面,使股东权益的分配更加灵活。也为公司吸引、挽留优秀人才、集中或均衡决策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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