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SIA”或“公司”,公司名称要使用拉脱维亚语,除非本身是外国公司或在合资公司中外国资本占公司固定资本的40以上。
公司创立者被认为是签署公司创立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成立后拥有公司固定资产份额的人。如果公司业务有外国人参加,则应依法进行补充注册。公司创立者不能超过50人,如果超过,则 应在2年内改造为股份公司或停止业务,此规定对农业和渔业公司例外。
如果公司的固定资本是财产投入,那么应该进行财产投入通告,通告应有所有创立者的签名。
公司章程应包括:
4)固定资本规模、资本份额的价值、数量和转让程序以及增减固定资本的程序
6)公司管理层、监察机构及成员数量、监察机构选举程序和权利义务
-如果创办者采用金融投资,则必须出具银行的通知,证明其确已缴足该数额的资金,
-如果该公司从事受限制的经营活动,则需提交拉内阁或其授权机构所发执照,
-根据拉脱维亚企业法律的其它特定条款,应递交的其它必要文件和执照。
公司一旦在拉脱维亚企业注册机构注册完毕,就拥有了法人权利。
创立者可以用自己持有的公司资本份额进行抵押,但在召开创立者大会前,他应该掌握自己资本份额价值的50%以上,否则在创立者大会上将没有表决权。
如果掌握了创立协议中规定的公司固定资本份额的50%以上就可以召开创立者大会,如果与会代表所掌握的资本份额总数超过四分之三,则大会有权进行表决,关于公司成立的决定的表决要超过与会创立者表决票数的四分之三,对其他问题的表决按服从多数计算。
在参加者大会对公司年报和收支确认后,公司利润应有不少于5%被列入储备基金,其余利润的使用由参加者大会进行决定。公司参加者不能强制留下红利由公司支配,也不能将得到的红利强行退还给公司。三年内没有被分配的红利所有权归于公司。
公司要破产时,破产人依法宣布公司破产开始并单独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发布破产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要提出赔偿要求,破产人要向拉脱维亚共和国企业注册局通告公司破产决定,在破产结束后要向参加者大会提供破产期间的全部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