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