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根据录音整理的对话。(记者简称“记”,王女士简称“王”)
王:(拿出提案)对于这个问题,提案中说得很清楚。赵xx凭自己想象猜测四处告状,致使一些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提起房地产公司就退避三舍,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损害了公司的名誉和声誉,给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王:赵xx投诉后,引来不明真相的很多部门前来调查。有一段时间,公司的董事长每天都要应付调查人员,根本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王:对于这点,我们应该庆幸新的公司法出台。按新公司法的规定,赵xx属于滥用股东职权。对于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会有权作出赔偿决定。
王:(笑了)我们也准备和赵xx告我们名誉侵权一样,通过法院去解决。
记者询问《赔偿决定》中的124724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王女士没有回答,倒是对赵xx离开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又说出了一个版本:“赵xx想将他的7万多元的股份按6倍的价格转让,公司不同意,因而与公司结怨。”
房地产公司在对赵xx作出《赔偿决定》的当天,对公司近五年来红利分配情况也作了决定。赵xx应分红利数为1346元。
赵xx前往公司领取红利款时,心情非常复杂。而且最终结果也证明,他的预感是对的,房地产公司拒绝了他领取红利的要求。
不仅如此,房地产公司还于2月9日向赵xx发出了催缴赔偿款的书面通知:“根据2006年1月15日公司股东会通过的《赔偿决定》,公司已于2006年1月23日将决定及履行通知书送达给你,请你于2006年2月22日前将赔偿金人民币124724元直接交到公司财务部门,逾期公司将直接从你的红利款中扣除。”
赵xx明确表示不同意股东会的《赔偿决定》。经过4天的准备,赵xx向法院提出了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给付红利,并从1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房地产公司收到诉状后,觉得赵xx的要求很可笑,“按照股东会议的决定,他赔偿的数额远远大于应得的红利。”
记者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看到:“赵xx与房地产公司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按照房地产公司的章程赵xx足额缴纳了股金,即享有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权利。赵xx依法要求被告给付红利并赔偿延期给付红利的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