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
正是因为法人制度的重要性,其分类方式备受关注。而围绕法人分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对草案的分类方式给予了肯定。王涌指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是我国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最有实践意义的分类。这样分类将非营利性法人创设为一种基本的法人形态,现有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可纳入其中。
“如果民法典采取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并对各自的法律特点特别是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特点予以明确规定,对于澄清实践中的模糊认识和做法将大有裨益。”王涌说。
同样有观点认为,由于存在“中间法人”等原因,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更为恰当。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草案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基本类型的做法,确实有划分不彻底的问题,因为还有“中间法人”存在的事实。
孙宪忠建议,立法结构方面虽然不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但是在立法中还是应进一步体现这种分类所建立的组织体规则:社团法人中强调成员权,强调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区分;财团法人强调其事务的社会监督,尤其是具有公立性质的财团法人的财务社会监督。
在分组审议期间,也有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草案对法人的分类不妥当,还需进一步研究。
杜黎明委员认为,营利性本身并不容易界定,理论上还存在着“中间法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方式,存在着在实践当中难以准确判断的问题,建议采取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
“例如,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所的界定,证券法修改之后删除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但也没有明显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作为提供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适当的营利是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须的,但本身也不可能以营利为目的。”杜黎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