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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 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法及现实实践过程中我们可知,在公司的高层管理方面,主要是由董事会成员来完成,任何一家公司都有董事,不管它是国企还是民企。而监事似乎可有可无的,有的公司干脆就没有监事,这在民企很普遍。所以平常有监事的公司都是大企业,特别是国企。然而从公司法可以看出,监事在平常大多是个摆设。这是大陆公司的普遍现象,可以这么说在大陆,监事没有起到它应有的法律意义的功能。
在国外公司,监事虽说是一个重要的职务,一般由大股东成员担任,他们不兼任本公司的其他职务,在公司发生重大变故的时候,监事们起作用的时候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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