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与效率是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哲学的永恒命题。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是效率优先还是平等优先,二者的抉择关系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定位。
上市公司收购的效率是指最有效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追求公司长期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本宗旨,企业的收购活动产生的原始动力自然是来自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出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动机。企业发展一是通过企业内部积累,二是通过收购其它企业,从而扩大自己的生产能力。相比而言,收购方式比内部积累方式速度快,效率高,更重要的是可以获取未来的发展机会,实现多元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企业发展速度。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平等是指股东之间的平等,根据责任与利益一致的原则,股东之间的平等不可能实现按人头的平等,而应以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为衡量标准,实现比例的平等。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股东的平等实质上是股份的平等,其核心是在上市公司被收购的过程中股东获得与其所持有股份成比例的财产数额。这不仅要求股东获得其股份被收购前的价值,而且意味着必须按比例分享合并后的收益。公司被收购后由于经营协同、财务协同以及市场份额等效应,往往产生巨大的收益,这些收益是所有股东的共同成果,由公司股东共同分享,符合贡献和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平等论”者认为:虽然就某项收购而言,不平等可能会增加赢利,但不平等同样会提高投资的成本。如果允许股东之间有不平等待遇,那么小股东向一个有控制股东的公司投资,他就会面临被剥削的危险;如果他投资的是一个股权高度分散化的公司,该公司也可能因股权转让等原因而为其他股东所控制,小股东仍处于困境。这样,普通投资者的预期回报率就要大打折扣。投资者将会要求为此折扣提供补偿,不平等的威胁越大,他们要求的平均回报率就越大。因此,不平等会提高资本的成本,损害效益。
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平等应是优先考虑的价值。平等是正义的永恒理念。在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已写进各国宪法,在民商立法中,平等也也已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股东平等是民法平等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确立平等优先的原则,是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最核心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