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是一种有机体,是活生生的一类生物,而法人只是一种社会组织,只不过是运用了法律技术的结果。这决定了法人人格权虽然与自然人人格权有其共性,比如都是绝对权,但它仍具有其特性。
(一)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
(二)法人人格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格权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譬如说,声誉较好的企业比较容易吸收社会资金,获得银行贷款,从而推进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信誉好、质量优的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就强,就畅销;企业对社会做出了比较大的贡献,就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肯定,就能取得各种荣誉称号,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企业的名誉、荣誉、名称就是财富。可能正因为如此,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人的人格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而自然人的人格权则是与人身密不可分的精神方面的权益,虽然在某些方面也会含有财产因素,但与法人的人格权比较而言,精神权益始终占主导地位。
(三)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可以依法出售或转让。公司法人人格权本身也是一种无形财产;而自然人人格权因其基本性质决定,一般说来,它是不进行自由流转的,是与其人身密切相关的。它是法律直接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并且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行使。有些人格要素,如生命、健康、荣誉等一旦离开了其人身,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四)由于法人为一种社会组织,决定了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往往会给法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通常认为不会造成精神损害,只是有时会发生精神损害以外的其他非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