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规定,转让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才必须按照进行职工安置。如果只有一部分国有股权转让,并且国有股不丧失控股地位的,无论股权怎样变更,都可以不安排职工安置。因为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只是股权比例或股东身份发生了变化,公司依然存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国有股权转让 职工的安置问题》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国有股权转让 职工的安置问题》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813c3adee1fa6a25f69ca98553d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