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古画寄存于乙处,乙没有经得甲同意而擅自将古画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小偷丁又从丙处窃取该古画,并将古画卖给戊。之后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认:古画是从丙处盗来的。甲、丙得知消息后,均要求戊返还古画。戊又以古画系他花钱买来的为由,拒绝返还。
第一种观点认为古画应归丙所有。理由是,乙虽然未经甲同意擅自出让古画,但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古画,也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丙是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规定,丙取得古画的所有权。公安机关在将丁抓获之后,应进行追赃,即将古画返还给丙。
第二种观点认为古画应归甲所有。理由是乙没有经得甲同意擅自处分受托保管的古画,乙是无处分权人。按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显然甲是拒绝追认的,按《合同法》第51条的反面解释,甲拒绝追认,该合同应为无效。无效合同的后果是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因而,公安机关应将古画返还给甲。
我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法律依据,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善意取得制度,第二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无处分权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自从我国《合同法》出台后,由于《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处分权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不很完善,才导致本案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用而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