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女)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并已办理完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上载明:“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5.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李佳(一岁)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离婚后,田某认为以是否再婚作为剥夺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之规定,属无效条款,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并解决女儿抚养问题。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田某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