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在继续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前提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坚持均等分割的基本原则,同时,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监护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公平原则为补充。均等分割是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内在要求。否定之,则与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基本要求矛盾,导致离婚时法律对夫妻双方财产利益保护的无序。所以,不能仅因实现公平离婚,而简单否定均等分割原则。
离婚衡平机制的强化,还有待于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民法典亲属编需针对现有各项制度的不足,作必要的增删、扩大与细化。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实等问题。为此,需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使一方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即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也无须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经济帮助的形式。
关于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取消现行法上要求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无论夫妻婚后实行何种财产制,只要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事务,即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尽较多义务,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当前建立“离婚补偿”和离婚扶养制度尚无可能的前提下,这一制度仍有存在的价值。要使之对无过错方利益损失的补救功能充分实现,需扩大其适用范围,在现有法定情形中,增加一项概括性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以涵盖所有对导致离婚的,对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
最后,关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在现行法基础上,需进一步明确探望权中止的事由,如探望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患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有赌博、吸毒或者酗酒等恶习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拒付子女扶养教育费,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等。探望权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子女本人、直接扶养子女的配偶一方、子女的其他监护人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