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视代理种类的不同,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行为应符合被代理人的主观利益,即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中,由于被代理人无意思能力或其意思不可得知(如失踪人),代理行为应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即客观上对被代理人有利。如果被代理人有一定意思能力(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可以适当征求被代理人的意见,并在符合被代理人客观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给予尊重。但在这种情况下,违反被代理人意思并不构成代理权的滥用。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须转托他人进行代理行为时,必须遵循前述《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