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寻租者在合谋中付出的惩罚应当是政府相应的监督成功的收益,政府的监督收益由两部分构成,政府采购官员部分为C1,供应商部分为C2,而监督没有成功的情况下,政府的损失应当是政府采购遭受代理腐败、寻租腐败的损失E(t)和Y.此外,还有监督所耗费的社会成本Kq,它是委托人进行监督的社会净损失。显然,发现合谋的边际成本是随着q的加强而递增的。因此,委托人的收益为:
q(C1+C2-Kq)-(1-q)(E(t)+Y-Kq)
政府监督的约束条件为收益必须大于0,否则监督就不值得了。政府监督的约束条件为:
q(C1+C2-Kq)-(1-q)(E(t)+Y-Kq) ≥0
解得:q ≥(Y+E(t)+Kq)/(C1+C2+E(t)+Y)
即q ≥1-[(C1+C2-Kq)/(C1+C2+E(t)+Y)]
通过对以上模型的分析,政府对采购官员和供应商发生合谋行为的约束办法有三种:1)提高S1,即提高代理人(采购官员)的正常收入,实行高薪养廉,从而使寻租者不得不付出更大的成本,一旦寻租成本大于寻租收益,便会自动消除寻租的产生;2)增大C,即增大惩罚的力度,使其合谋的风险和机会成本加大;3)提高q,即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使代理人一旦有合谋行为,就会被查处。提高变量S1,属激励机制设计理论研究的问题。由于政府采购官员属于国家公务员,高薪要受国家预算约束,不能超出国家和纳税人的承受力,因而难以通过大幅度提高其正常收入进行激励,其作用是有限的。变量C和q,属于监督机制讨论的问题,也是需要我们重点探讨的。变量C和q是相互联系的,增大C需要通过提高q(即强化监督)才能得以实现。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源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委托人监督不力,这只能加大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大道德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提高委托人的监控效力,以降低政府采购代理人对其委托人的行为偏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