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全民财产的庞大性、复杂性和分散性,决定其最高的控制经营机构必然会进一步寻找下一级代理人,代理人最终进入企业董事会,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形成企业所有权代理。同时,所有权代理也作为委托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下,委托代理人具体经营管理企业,形成经营权代理。
我国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治理结构设计不合理,委托——代理问题更严重。
2、代理关系选择的非市场化。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公司制度中,委托代理关系完全是通过市场自由选择形成的,它是基于个人股东追求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理性预期和以个人产权的自由进出,实现对代理人运营成败的现实评价与强制约束为基本前提。因而,股东与代理人关系的形成,可以市场契约形式生成无数种自由组合,且经常处于动态的调整与优化状态。国有产权代表实质上处于代表国家(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地位,他们既不具备私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又无自主支配资产转让的实际权力,因而在选择代理人(经理)和约束经理行为时,难以借助市场化 自由契约特征,或多或少倾向于行政手段。目前,我国一些国有公司中董事会成员、经理均以任命的方式,实际上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一一代理关系完全缺乏市场选择的余地,使二者权力界定更困难,代理费用加大。<3、国有产权代表缺乏风险责任能力。西方股份公司虽然也实行法人治理制度,但大股东仍能通过董事会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尤其是风险决策。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因缺乏承担企业决策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2因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因素,在缺乏企业风险责任联带机制的情况下,国有产权代理的决策行为难以与个人股东一样理性化。
我国国企委托代理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主要方面:
a、利用委托人与代理人信息不对称,向委托人隐瞒事实。包括向委托人隐瞒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环境等有关信息,以谋求委托人的较低期望值,从而减少经营压力,为谋取私利创造条件z向委托人隐瞒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以骗取委托人的信任;尽可能依靠政府扶持争取较多的低价资源。
b、在经营中采取各种方式损害所有者利益。包括木采取必要措施减少经营损失(或增加经营收入),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以谋取私利,如购买奢侈品供自己享用等;运用不正当手段减少上级代理人可能给予的惩罚;力争分成利润的最大化,在留成利润的分配上尽可能增加企业职工的份额2在股份公司中,国家股与职工股同股不同酬,职工所得报酬高于国家股,甚至出现国家股不分红现象,使国家股权受损。
c、在产权重组中使国有资产流失。在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各种名目化国有资产为集体和个人资产;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办大集体企业或与非国有经济联营,把国有资产转为非国有资产;在企业存量资产重组中,低估国有产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