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与梁XX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8月39日因交通事故,田XX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Ⅰ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XXXX年X月X日,田XX之母陈XX以田XX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XX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XX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XX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XX离婚。陈XX并委托田XX之姐李xx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
2、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XX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告,争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XXXX年X月X日判决如下:
2、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XX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9元,从XXXX年X月起付至田雨18岁止。
宣判后,梁XX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XX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XX与梁XX系自主婚姻,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田XX虽因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间梁XX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XXXX年XX月X日判决如下:
此案是一起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母亲代理提起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的人监护范围(或责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指对其身份健康、教育培养和行为的管理约束
2、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使其财产不受损失和侵犯
3、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对财产进行必要的处分等
4、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他进行民事诉讼。
据此,只有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