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张某、王某均是某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且分别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张某、王某未经用人单位某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口头约定,将其劳动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转移,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张某不是返还给付王某代理服务费的适格主体;张某、王某均是分别受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案件。王某未授权某律师事务所将其应享有的代理服务费支付给张某,也未委托张某代领,某律师事务所与张某结算王某的代理服务费于法无据。据此,王某应按照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证定,向某律师事务所索要应收的代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