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ジ?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人只有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才由被代理人承受。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直接代理这种代理形式,没有间接代理形式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在单行法律及行政规章中确立了间接代理制度,原经贸部1991年8月2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15条进一步规定:“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达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进出口合同时不得违背委托协议。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因此,我国外贸代理制确立了代理人(受托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外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的间接代理形式。事实上,我国间接代理制度在其它行政规章中也有体现,如中国人民银行银条法(1992)13号《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委托贷款行为与《民法通则》的代理制度不同,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又如国家工商局颁布实施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所以,金融机构接受委托贷款协议的贷款及期货公司的期货买卖也是一种间接代理。
?ゴ?理权的取得是产生代理的基础,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有取得代理权的共同基础及形式,二者均可因委托合同产生,但二者又有不同的规定。依据《民法通则》第64、65条规定,直接代理的代理权可通过委托、法定及指定而取得,相应称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
?ピ诖?理权的行使过程中,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代理人都应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或未获得授权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
?サ谝唬?代理的名义不同:在直接代理中,代理的任务和目的就是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所以,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间接代理中,是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后,再移转给委托人,委托人与第三人间并不直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由此,代理人应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サ诙?,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同:直接代理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行为)、或虽法律未作规定但其性质不宜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行为)及依约定须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它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代理;而间接代理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代理,一般仅在买卖等交易中产生。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外贸代理、委托贷款、证券及期货买卖等才允许间接代理。
?チ硗猓?直接代理可能有偿也可能是无偿的,如法定代理和因职务关系、合伙合同产生的委托代理,一般是无偿的,只有部分委托合同的代理是有偿的;而间接代理一定是有偿的,间接代理因是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委托协议产生的,受托人接受代理的目的是收取一定手续费。
?プ凵希?我国已在立法和实践上确认代理制度包括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两种代理形式,研究其异同点,特别是探析二者的不同法律规定,涉及代理关系各方不同权利与义务,对于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有积极意义。?ィㄍ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