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潘某与简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4日,潘某购置尼桑阳光轿车一部,车价款为172800元,登记车主为潘某。2004年4月2日,潘某与简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财产分割完毕,无争议。2005年11月5日,原告董某与被告简某签订购车协议书,约定潘某(甲方)将该车卖给原告(乙方),约定总价款为108000元,简某作为代办人签字并代表潘某签字。当日,原告董某向简某支付全部车款,被告简某向原告董某交付了下列材料: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并向原告交付潘某身份证原件于原告,同时简某还向原告董某出示了其与潘某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及潘某的户口本。2005年11月10日,原告持简某给付的潘某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核验,该身份证系伪造。后原告找到被告潘某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遭到潘某拒绝。另外法院还查明,被告潘某曾分别于2004年4月24日2004年4月24日、2005年11月10日分别向昌平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妻开走其所有的尼桑阳光牌轿车,至今未还,公安机关认为简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没有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