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生转让,股东即发生变更。股份转让后公司应将转让股份的股东变更为收买股份的人,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将原股东姓名改变为新股东姓名,并记载其所持股份的数量,同时应在工商登记机关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
(2)国有独资公司将股份转让后如属转让部分股份,就变成了合资公司,改变了原公司的性质,应在向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的同时,在股东名册上增加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并记清股份数量。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属于记名股票,背书转让记载接受股票的一方即为新股东;不记名股票,谁合法持有股票谁即为股东。
(4)如果认为股份转让违法或显失公平,应通过正确的诉讼途径解决。由原股东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认定并判决转让无效或撤销转让行为,然后依据生效的判决才能发生股东的重新恢复。如在一起公司股份转让案件中,国内A公司和香港B公司合资成立C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70%股份。后A公司将自己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D公司。D公司根据C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办理了报批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A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在审计A公司财务时,发现A公司向D公司转让股份时未经过评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便决定恢复A公司在C公司的地位,先是以控股股东名义接管C公司,又让B公司配合作出董事会决议,B公司未予配合。该主管机关便依职权让区经贸委为其出具批准书,又让工商局为A公司恢复登记为C公司股东。后D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这一案件中,主管机关和A公司的行为都是错误的,违法的。正确的方法是由A公司向法院起诉原转让行为显失公平,由法院判决B公司按正确的评估价格补足价款或者是判决撤销转让行为,由A公司返还转让价款,恢复A公司的股东地位。任何违反的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