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这主要是针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须通知。
(2)、股权转让时如涉及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4)、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向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6)、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依照上述程序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公司只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才能保障股权转让的完全法律效力。
二、转让股权为国有资产的处理
为专门应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象,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部行政法规。根据该法律规定,当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如未进行评估,相关转让行为即违法。在本案件中,A公司与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从而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当无效。转让协议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何某应将股权返还给A公司,A公司将收取的350万元转让款退还给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