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某一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 家和地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地域性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意味着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权利人的权利将得到切实的保护;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具有域外效力,权利人的权利空间 范围不得不受地域性的限制。
在地域性问题上,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 权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别,通常认为,财产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一个有形物品无论它处于哪国领域内,也无论其所有权人是否具有该国国 籍,都会得到相关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然而知识产权却不同,一国国民对其作出的发明创造在该国取得了专利权,则该权利的有效范 围只有该国领域,而只有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申请专利权,才能受到 其他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解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就不得不说起知识产权的起源。在欧洲 封建社会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开始以君主钦赐特权的形式出现,这就造成了这种权利的有效范围仅限于该君主管辖的地域,换句 话说,封建法的地域性决定了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被保留了下来,资本主义国 家按照其国家主权原则,仍然只对依本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他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只有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 或经审查批准,才能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
19世纪末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大,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也不断加强。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全球性或区域性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成立了全球性或区域性 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制度。
自此,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发生域外效力成 为了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动摇,是否授予保护权利以及如何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 其国内法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