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它属于一种演绎权,是根据已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的一种再创作,应当注意的是,已有的作品不只包括已发表的作品,也包括创作出来而尚未发表的作品,被改编的作品与改编后的作品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作品,但改编后的作品与原作品又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换言之,没有原作品就不存在改编作品,改编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又加入了改编者自己的创作成分,如果基本内容根本不同,就完全是新的创作。
(二)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三)改编包括两种情况:1、在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例如将长篇小说改写了短简本,或者短篇小说等;2、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但是这两种改编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后才能行使改编权。
(四)改编者享有改编后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行使此著作权是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