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律师:我和汪某曾是多年的好友,都在安徽安庆市光彩大市场经营服装生意。2006年2月,汪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我借款8000元。我考虑双方是朋友关系,自己经济宽裕,当即从抽屉里拿了8000元给了他,并表示小钱、不用偿还,汪某则说哪能不还,今后有钱便给。2006年12月,汪某还执意向我还过2000元。最近,我们之间由于争做生意而产生矛盾,我在气头上,遂要求汪某返还剩下的6000元,汪某则以我曾经说过是资助、赠与,拒绝偿还。请问程律师:我能否否有权要求汪某偿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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