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笔者与我所律师合办了一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这宗案件的核心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债权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简述如下。 一、案情 1999年3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订立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商品房售于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总价款为20万元;付款期限是,第一期1999年3月16日前支付2万元,第二期1999年4月18日前支付14万元,第三期1999年12月30日前支付4万元;商品房交付期限是1999年12月30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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