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无锡市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公司)与无锡市某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签订合同,由空调公司向自动化公司购买PLC控制系统一套(包括编程调试),并约定:合同签订一周内付款10%计49229元,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星期内付款到总合同价款的90%,10%作为系统质量保证金;自动化公司提供设备保修期一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自动化公司不负责更换设备或不维修的,空调公司有权扣除质量保证金,自动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软件编程、系统调试,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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