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本文讨论的期待权保护,在侵害期待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形下,笔者以为酌定赔偿数额需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当事人期待利益可实现的几率;(2)当事人为实现期待权所付出的成本;(3)当事人因内心合理期待而为履行该法律行为支付的必要费用即信赖利益;(4)侵权行为人因阻止或促成条件成获得的不当利益;(5)其他因素。
自期待权概念提出以来,迄今历时已有百余年,在也算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围绕其概念的界定、性质、类型等,始终争论不休,难成共识,未能反映至立法加以规范。尽管如此,期待权概念的存在以及其所代表的法律地位却又是不可否认的,对于期待权,一方面以其为取得某种私权之法律地位,一方面又认为此种地位本身亦具有权利之性质。[20]特别是对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期待权的保护尤其得到学术、立法、司法这三届共识。然而,《合同法》仅仅针对来自当事人自己的侵害做出了条件拟制的规制,对于来自第三人的侵害只字未提,或许立法之时尚未考虑,或是因期待权的不确定性加以回避,不管何种原因,在审理案件中我们会发现这一问题即倘若侵害来自第三人,法官的审判将缺少立法和理论支持。基于此,本文尝试了对于期待权进行一定的梳理和研究,并引入机会丧失理论就如何确定期待权损害赔偿的提出看法,以期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一定帮助。
[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第1页。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45页。
[3]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43页。
[4] [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第60页。
[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56页。
[6] 如申卫星教授及认为保留买主期待权为一种物权。
[7] 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5月,第32页。
[8] 韩世远:“期待权杂想”,《民法9人行·第1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92页。
[9] 戴孟勇:“期待权的定位:理论代价及问题价值”,《民法9人行·第1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414页。
[10] [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第637页
[11] 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5月,第32页。
[12] 陈卫佐:《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2版,第310页。
[13]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496页。
[14]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2001年12月第1版,第1页。
[15] [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第631页。
[16] 王全第、陈爱碧:“侵权法中的机会丧失理论”,载《复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3期。
[17] 田韶华、樊鸿雁:“论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18] 田韶华、樊鸿雁:“论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19] 王全第、陈爱碧:“侵权法中的机会丧失理论”,载《复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3期。
[20]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