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受益人的权益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直接基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就保险金直接向保险人予以请求。但在其他合同领域,这种规定却鲜有见闻。故建议我国《合同法》增设“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以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第三人未做出上述意思表示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撤销该协定。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可以行驶的抗辩权,对第三人亦可以行使。据此建立起解决复杂交易关系之方便救济渠道,从而保证交易顺畅高效地运行,同时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人员的工作量,实现法律的效益价值。
总之,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现今的贸易往来中仍然有着其存在的价值,所以我们应该坚持继续将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立法中加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立法也应针对现实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时俱进,从而为适应现代交易的新需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法的效益价值、公平价值出发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做出新发展,在为此原则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实现我国合同法制度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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