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
(6)甲能够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该经营损失属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范畴,依法应予赔偿。
(7)甲能够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这两个违约金属于不同性质,并不冲突。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4)问为第一部分,综合考查汽车买卖合同的效力、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及法律调整的范围。第(5)~(7)问为第二部分,重在考查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金、定金的适用。难点在于第(3)、(7)问,应予重视。
(1)一个合同有效与否,应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获得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本汽车买卖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52、53条之规定,符合有效合同的各项条件,应为有效。
(2)7月1日,卡车受损系一意外毁损,依《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故应由出卖人某工厂承担。
(3)因为作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某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甲也不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者”。换言之,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工厂交付的卡车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可依法请求退车(退货)。
(5)依《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所以,甲不能请求工厂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罚则。
(6)依《合同法》第113条第l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
(7)甲能够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 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这两种违约金适用的情形不相同,而工厂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