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主体的类型。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意,这里“用人单位”的概念较为宽泛,一般理解,除自然人之外,都属于“用人单位”范畴。但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应按国家赔偿处理。另外,原来的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并不排除“干私活”,所以,新法这一规定更为精准。
关于劳务派遣,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但是,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关于个人劳务的含义,《侵权责任法》给出了答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笔者认为,个人劳务,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都是自然人。
个人劳务与承揽的区别:杨教授给出一个很浅显易懂的标准:个人劳务是用价金买劳务或劳动本身;承揽,是用价金购买劳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