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赔偿损失有三种判决依据:一是原告的损失情况,二是被告的获利情况,三是法院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计算比较困难,尽管被告说只购买、印制了1050个纸箱,但这都 是单方之词,没有相关的证据。原告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关于被告说原告许可临汾市旅游局的使用费为500元,这是事实,但旅游局是许可用于宣传的公益事业,被告是侵权用于商业行为,更何况原告还可许可他人免费使用。
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对与本案相同的侵权判决可供参考。
另外,依照高法的司法解释第26条之规定,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维权的损失5210元(含30元的照片制作费)。
综上所述,原告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已经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