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解决医疗纠纷,就是把无过错责任原则引入医疗行业,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下,发挥社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的社会化优势,在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同时,避免产生像过错责任原则下出现的问题。
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点不再是“过错”,而是损害后果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为医方不再是患方告诉的对象,没有任何法律风险,所以医务人员一般不否认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下医方积极帮助患者在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下寻求医疗损害赔偿。
由于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类似于“工伤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向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而不是追究侵权人的“过错”和法律责任,因此具有明显优势:
1、只要患者受到的医疗损害属于“赔偿范围”,无需证明医方“过错”,也无需法律诉讼,就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2、此制度救济面广泛,更多医疗行为受害人从中受益。
3、彻底解决医务人员疲于诉讼而受害人得不到合理司法救济的问题。
4、从根本上化解了医患双方的利益对抗,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
5、医务人员愿意主动配合查找医疗损害的真正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根据外国的实践经验,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这些问题逐渐得到了解决:
1、运行费用过高问题。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大大增加了医疗损害受害者获得经济赔偿的可能性,必然导致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加,赔偿支出随之加大。
2、医疗质量控制问题。有人主张“过错”责任和医疗诉讼能够激励医务人员尽职工作,提高诊疗服务质量,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缺乏激励作用。
3、医疗损害和疾病转归的界定问题。有的案例很难分清损害结果到底是不当医疗行为所致还是患者本身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
4、公民诉权的限制问题。因为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不鼓励法律诉讼,民权专家认为制度本身限制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三、我国设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行性
如果深入分析我国医疗行业和医疗法律制度的特点,就会到出这样的结论:与其他已经采用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国家相比,我国更适于采用这项制度处理医疗纠纷,理由如下:
1、我国目前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比较突出,需要探索更好的法律制度和解决途径。
2、由于历史文化原因,我国的行政力量很强大,这对一个政府主导的政策制度而言,实施起来自然政通人和。
3、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目前80%以上的医疗机构是国有事业单位或者是国家控股的企业法人,政府设立和实施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具有显而易见的优越性。
4、我国医疗行业及医务人员风险意识比较弱;目前的医院风险基金、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或者医院综合责任保险多以过错责任为赔付依据,保险作用难以完全发挥。
5、我国现行医疗法律规定“限额赔偿”,有利于适用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而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的 “无限制赔偿”制约了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在这些国家的适用和发展。
当然,一种法律制度的废立必然涉及到多个社会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因此我国在尽快设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处理医疗纠纷的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循序渐进,通过小规模试验计划的方式,在一段时间内允许两种制度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