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十几年来,历经发展中国家的艰苦努力,虽然包括印度、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有大幅增长,但与发达国家比较,差距依然明显。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持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既是各国优先的目标,也是对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最好的贡献。
今年三月,世界银行行长沃尔夫威茨(现已离职)在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了系统考察与了解之后说:“中国的成就让人印象深刻。作为世界银行的行长,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人们摆脱贫困。在与贫困做斗争的漫长历程中,过去的25年是最为成功的阶段之一。相当多的人摆脱了贫困,这是前所未有的。这其中约67%的成就应归功于中国。中国经济的显著增长,使得4亿人摆脱了贫困。”
在此情形下,不考虑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的国情,简单地用“共同的责任”来要求发展中国家设定温室气体排放的期限与目标,就等于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剥夺其发展权。套用戈尔先生在《难以忽视的真相》中的一句台词,这是“不道德”的。
在应对环境挑战的历史上,一个为各国包括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的法律原则,就是由经合组织(OECD)国家首先实施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即PolluterPayPrinciple)。正是根据此原则,早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1997年《京都议定书》等国际环境公约或文件中都确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解决诸如防止臭氧层破坏、减缓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问题上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之所以强调发达国家承担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是基于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现今的气候变暖,是百多年大气中温室气体累计的结果。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指出,从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在化石燃料燃烧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中发达国家占了95%;截止到2000年,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到总的排放量的77%。由此看来,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不断增加主要是发达国家的“贡献”。为此,发达国家应该首先承担其历史上的环境“旧帐”,并率先垂范,首先认真完成《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减排目标。眼前的目标不去完成,却要去设定一个20年甚至更遥远的未来的目标,其诚意与可行性令人怀疑。
与此形成显著对照的是,中国在人均GDP还远远落后发达国家的条件下,通过致力于节能降耗和减少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担负起减缓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我们希望发达国家,尤其是那个从未签署《京都议定书》以及虽曾签署但事后又退出的两个发达国家在完成本国减排目标的同时,利用其技术、管理和资金优势帮助中国以及其它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