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大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对本辖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第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依法查处。
(二)市、镇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必须每天实施动态巡查1次,建立巡查台账,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发现或经调查核实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能整改的,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自行整改;不能整改或当事人不整改的,必须在发现或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书面(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但应做好记录)报告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应对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动态巡查工作给予督促和指导,会同相关镇区开展土地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每周对每镇区的土地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对在土地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市、镇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逐级上报和零报告制度。镇区国土资源分局每天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汇报,每周一次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每周一次向局党组和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执法监察总队书面汇报;市国土资源局在每月底前将动态巡查及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执行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和市监察部门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对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作组织处理。
对存在违法用地嫌疑的土地和房产,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和房地产租赁合同备案,并应当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三)市建设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及时告知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违法施工的情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结合违法事实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市规划部门应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与违法者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五)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有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对在违法用地上涉及非法受纳和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在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制止和处理结果告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案件,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实施执行工作。
(六)监察部门对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而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七)市公安机关对市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包含有关违法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应当自接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接到案件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并依法从严处理。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商请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市公安机关应派员介入。
(八)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项目,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告知用户有违法用地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如因各方原因无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九)市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协同完成验收工作。
(十)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十一)市工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不具备有效合法权属凭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场所,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和建设部门应将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接到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和建设部门书面函告以及有效文件认定属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后,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变更住所、收缴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