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制裁的方式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和拘留五种。
1、训诫是指法官以口头的形式,当庭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和谴责,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的一种较轻的制裁方式,它主要用于一些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所造成的后果尚不很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在如赡养纠纷中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并对父母有谩骂及虐待情节,法官则可以对其予以批评,教育甚至训斥。
2、责令具结悔过,是指法官当庭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的检查,承认其错误并保证不再重犯,相对于训诫而较为严厉的一种制裁措施。它所针对的是一些当事人有较大的主观恶意,对对方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其行为甚至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比如离婚纠纷中,男方对女方家庭暴力行为引起了妇联或社会基层组织的关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可依法责令违法当事人作出书面的检讨,以对其进行警示。采取上述两种处罚措施,一般无许请示批准,审理法官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情节直接决定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是指人民法院将具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活动所得的财物收归国有的一种民事制裁方法。比如一方当事人从事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交易,双方为交易发生纠纷至法院,诉讼中经法院查实后可以依法采取上述制裁措施。
4、罚款,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违法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上缴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一种民事制裁方式。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4条的规定,对公民的罚款数额一般为500元以下,采取该措施一般是针对当事人违法性质较为严重的行为。
5、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严重违法的当事人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根据,《意见》第164条的规定,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5日以下。根据《意见》第163条的规定,采取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和拘留,该三项制裁措施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如复议决定被上级法院驳回,立即执行上述措施。如被上级法院撤消,则不需执行上述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五种制裁措施的具体适用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存在较大异议。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当事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都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实施民事制裁一般需要符合下面四个条件。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恶意行为;其次,必须是当事人的行为是《民法通则》所禁止或反对的行为,对于一些按严格责任原则归责的责任行为一般不能适用;第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第四,法官认为有必要予以制裁的行为。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民事制裁措施,同时这还有赖于法官正确把握执法尺度。
法院是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门槛,是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司法救济的最后一条道路。对于恶意犯规的当事人采取《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仍不足起到使违法当事人受到足够警戒程度的,如不对其进行处罚,势必会使违法当事人得到放纵,法律正义得不到伸张。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有一定的法官自由裁量因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果断采取适当的民事制裁措施,能更好体现法官的正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