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适用民事制裁措施,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执行。”这是现阶段执行民事制裁措施程序的硬性规定,关系到严肃执法的问题,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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