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则要在结婚最少1年后才可提出离婚呈请。
假如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
呈请人必须证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
法庭会接受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为证明: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一年。
就共同申请而言,申请双方必须向法院证明(a)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b)在申请离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经双方签署的同意书(表格2E)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被撤回。
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一经呈交,有关法律程序便已展开。在提出呈请或申请前,可先谘询律师的意见,这样会对呈请人 / 申请人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