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现行德国之「股份法」(Aktiengesetz, AktG):该法第95条规定,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章程若规定较多之成员数,则该数目必须为3的倍数。如公司资本不足150万欧元者,其监事成员最多为9人;如超过150万欧元而在1000万欧元以下者,其监事成员数最多为15人;而公司资本超过1000万欧元者,则该公司监事会成员至多为21人.而应适用职工参与决定法、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及补充法者,仍适用原来之规定。
(二)依据1951年之「关于在矿业和钢铁工业企业的监事会和董事会中职工参与决定的法律」(Gesetz uber die Mitbestimmung der Arbeitsnehmer in der Aufsichtscraten und Vorstanden Unternehmen des Bergbaus und der Eisen und Stahl erzeugenden Industrie)
(三)1952年之「企业组织法」:依据德国股份法第96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再依照企业组织法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与超过500名职工之有限责任公司,其监事会应由三分之一之职工监事(劳方代表)及三分之二之股东监事(资方代表)组成之;亦即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直接选出,另外三分之二是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出。
(四)1976年之「职工参与决定法」(Mitbestimmungsgesetz, MitbestG):就职工参与监事会经营层次的问题,更明确的加以规定,即一般公司监事会所依据的法律是「职工参与决定法」,监事会由数量相同的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每个公司监事会依据职工人数不同,其监事人数亦不等,监事会的规模视公司职工人数而定;即超过2千人职工之公司或关系企业,应依职工之人数决定监事会成员数目之组成。在职工人数为2千人至1万人的「中小型企业」,选举12名监事,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各6名;在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但不超过2万人「大型企业」,选举16名监事,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各8名;在职工人数2万人以上的「超大型企业」,选举20名监事,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各10名;即无论监事会之成员多少,股东与职工代表均各占半数,所不同的仅是职工代表中,雇员代表与工会代表之员额不同。公司可在章程中适当增加监事名额,在职工监事的席位部份保留给企业的工会,在12名至16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保留2个席位给工会,在20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中,保留3个席位给工会(德国职工参与决定法第7条)。职工监事包括公司雇员代表和工会代表,都经过民主选举。职工人数在8千人之内的公司,原则上直接选举,但亦可先初步选举代表,再由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雇员在8千人以上的公司,法律规定实行先选举代表,再间接选举监事会成员,但如职工大会多数票表决采直接选举,亦可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德国职工参与决定法第9条)。监事会的股东监事在股份公司的股东会上由股东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