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3.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
4.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6.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比如两个人就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就需要其中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法律上的归属。支配权受侵害的,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侵害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请求赔偿。此时,支配权就是该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