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会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对判决不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诉,对判决不服上诉期为15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10天,在判决和裁定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中会有相应的提示。从领取相应文书的次日起算。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