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云南巍山县人,无业,住大理市大理镇复兴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
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60年05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大理镇复兴路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因患精神病现在大理州二院住院治疗。
申请事项:
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XX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自1995年7月9日起,赵XX由大哥和大嫂照看。2010年12月9日大哥去世。至此,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特向大理市大理镇银苍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
理由如下:
一、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申请人杨XX申请担任赵XX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赵利全的监护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三、申请人杨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 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监护职责。 四、申请人杨XX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1、从户口簿可以看出,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一共五人,即公公、婆婆、小叔赵XX、申请人和丈夫。没有妻儿的赵XX长期患精神病,期间都是全家四人共同照顾,共同监护。
2、申请人的丈夫赵X去世后第4天,即2010年12月13日,为加强对“五类”病人的监护管理,XXXX社区居委会指定我作为赵利全的监护人并与我签订了大理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居委会指定上诉人为监护人符合民法通则第17条第(五)项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3、申请人手里掌握管理的大理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大理镇银苍社区“证明”、 赵XX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单据、家庭户口本、赵XX的各类身份证件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在精神病人赵XX父母去世、无子女无配偶的情况下,作为其嫂子的申请人杨XX即为赵XX的实际监护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赵XX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杨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XXXX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