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不同。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中。监护在我国立法体例上属身份权,但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是我国民法民事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主体仅以父母为限,而监护权的权利人范围比较宽泛,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法定的监护机构、组织,其范围远远超过亲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三)权力内容和范围不同。亲权的内容包括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权,内容广泛,包括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监护法的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具有教养的内容,其权力的内容窄于亲权。由于亲权的对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监护权在权利范围上却比亲权要宽。
(四)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同。亲权成立的基础是亲子关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的高度信任,故亲权立法原则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立法原则采限制主义。
(五)产生的原因不同。亲权关系因父母子女的特定身份自然产生,即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需特别程序。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时不存在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产生。
(六)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许多国家均有规定,监护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其监护活动要求相应的报酬。但获得报酬权通常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秘鲁民法典》第529条规定:“监护人有得到报酬的权利,其数目由法官确定,但是不得超过已消耗纯收入或纯收益的百分之八,不得超过资本化财产的百分之十。”也有国家规定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以经济回报作为前提。但是父母则肯定不能因其行使父母照顾权请求获得相应的报酬。